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近期,“远洋捕捞”式执法案件频繁发生,破坏了一些地方的营商环境,不仅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也降低了当地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如何避免该类执法问题的发生?在今年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检警协作 推进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前移的建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尽可能地推进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前移,确保侦查行为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曾文忠说道。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允许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曾文忠认为,该机制的实施既可以实现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同步动态监督,又可以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避免取证环节的疏漏。
曾文忠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活动,处于立案侦查与刑事审判的中间环节,对整个刑事追诉程序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高度的连接性。“在这种情况下,我经过调研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督效果。”曾文忠说道。
对此,曾文忠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是依托数字技术,加强检警协作互助。曾文忠认为,可以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形成检警协作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实现案件的网上办理、流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持续推进智慧检务系统的建设。一方面,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平台,利用网络专线,实现内部办案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加强组织建设,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组织载体,加强检警之间的协同互动,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二是遵循依法监督原则,提升监督实效。曾文忠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职权与分工,形成了侦查、审查、审判的权力制约和配合模式。公安机关拥有几乎完全的自主侦查权,除逮捕外,对立案、拘留、搜查等皆可自行决定实施,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线索大部分来自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介入、了解情况十分有限,很难掌握公安机关除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之外的案件情况,以致监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尽可能地推进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前移,确保侦查行为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曾文忠说道。
例如,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在于引导收集证据,为更好地指控犯罪做铺垫。”曾文忠说,一方面,审查逮捕法定期限只有7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超过20天,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角度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提高逮捕审查的效率,从而有效避免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因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的问题,增强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因在侦查阶段取证不力而导致的“两退三延”问题(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期),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做好案件初审,对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列明证据补充内容和法律依据,以便侦查人员针对性的补正,开展捕、诉前的整改,尽早发现及过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三是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公正执法。“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行使检察建议权来履行法定监督责任。”曾文忠说,同时,在实务中监督手段相对单一,检察建议缺乏强制性和威慑力,监督效果不明显。因此,要确保检察监督职能前移取得实效,首先要有相应的监督惩处规定,明确侦查人员违法后果,以保证监督侦查的权威性。具体而言,一方面,强化检察建议刚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察机关有关侦查取证意见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建议更换,对屡次违法、拒绝改正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发出处分建议等。另一方面,对侦查人员有拒不履行职责或实施违法侦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由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