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晶 受访者供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机动车礼让行人作为交通文明的重要体现,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一环。
“目前,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非现场执法主要依赖监控设备抓拍,但由于复杂交通环境下取证困难、处罚告知程序滞后等局限性,这一方式容易忽视对驾驶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妨碍非现场执法的精确性和公正性。”1月21日,省人大代表、省公证协会副会长、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主任冯晶告诉记者,她今年提出了《改进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非现场执法》的建议,呼吁在确保交通安全与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非现场执法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在冯晶看来,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非现场执法的现实挑战不仅源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性,还与执法程序的完善和处罚机制的优化密切相关。
判断机动车是否构成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仅要考虑车辆本身的违规行为,还要考虑行人与车辆的相对位置、交通信号灯状态等多种因素。在路况较为复杂的交叉路口、车流人流量较大的拥挤路段等场景,监控设备受限于抓拍距离、角度等因素,难以为判断机动车是否构成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提供明确、有力的视频证据。“例如,有时行人主动示意让车辆先行,车辆可能会被误抓拍;有时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或在路中犹豫不决,导致驾驶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及时采取礼让措施而被抓拍。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驾驶员因非主观原因被误判为有不礼让行为,从而受到不合理处罚。”冯晶分析道。
而在处罚环节,执法人员需在事后通过审核视频监控资料才能确认涉事机动车是否存在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时间跨度较长、告知程序较为滞后,导致驾驶员不能现场及时获知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也增加了其后期申辩、陈述事实的困难程度。“特别是该违法行为的告知主要依赖线上手段,对于信息变更不及时或对互联网技术不熟悉的弱势群体,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冯晶说。
实践中,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电子监控记录下来,往往都被处以最高罚款50元、驾驶证被记扣3分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均规定,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应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这种统一化的处罚模式忽略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无法有效区分严重与轻微的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教育’的导向缺乏对驾驶员教育与引导的实际效果。”冯晶表示。
为此,冯晶从规范处罚告知程序、细化处罚标准、重视执法教育引导、完善非现场执法策略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在告知环节,建议完善违法行为告知方式,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告知违法信息,确保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地通知到驾驶员,避免其现场不知违法行为、事后忘记具体情况。
在处罚环节,建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驾驶人员有无减速避让动作、是否初次违法、违法后果严重与否等具体情形,制定更加详细的处罚标准,加强人工审核,针对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级分类处罚,让处罚与教育并重,让违法行为人口服心更服。同时,完善文明交通奖励制度,结合城市文明评分机制,对长期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驾驶行为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如免除部分轻微的违章记录、提供积分兑换等激励措施。
在宣传教育环节,建议通过拍摄视频案例进一步释明认定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通过开展情景模拟类互动性活动提高驾驶员、行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和法治意识。
此外,冯晶还建议,相关部门应科学合理地设置机动车不礼让行人抓拍交通标识,及时调整完善不清晰或不准确的标识;在高峰时段、特殊路段,通过警告代替处罚、减少驾驶证扣分处罚等手段,动态调整执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