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社工催字〔2024〕04号成都皇承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郭华苹,身份证号:350*********** 7717,于2021年8月7日发生事故伤害,经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2)川0116工认1122号),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结论书编号:成都市劳鉴2023年2545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郭华苹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经审核,金额分别为15410.52元、21280.09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待遇项目的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局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