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行贿罪一案。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及全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等1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该医院原院长丁某某回扣款1546万余元,给予该医院原副院长易某某回扣款共计508万元,给予该医院原副院长熊某某回扣款共计226万元,合计2500余万元(含孳息款22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退缴代持的受贿款、违法所得共计2300余万元。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审理流程规范有序。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休庭期间,合议庭就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评议,评议结束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该医院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李某某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龙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