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四川欣晟德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人:雷文(身份证号:xxxxxxxxx280315)
雷佳(身份证号:xxxxxxxxxxx240316)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行与四川简州空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乐商成分债转〔2024〕48号),我行现正式通知上述借款人和担保人(以下统称贵方)如下债权转让之事宜:
一、我行持有的针对借款人四川欣晟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截至基准日2024年12月17日的债权总额人民币¥266.64万元(大写金额:贰佰陆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2024年12月17日之后全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基于全部借款合同而产生的从权利(标的债权所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附属权益,如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债务人偿付)的权利等,现已正式按照法律程序转让至四川简州空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请贵方注意,自本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贵方应向新的债权人四川简州空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四川欣晟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2年乐商银成分公借字第252号】及担保人与我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22年乐商银成分保字第252号】、《抵押担保合同》【编号:2022年乐商银成分抵字第252号】等全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包括支付任何尚未结清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全部款项。
三、贵方只有向四川简州空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义务方能构成对标的债务的有效清偿。凡涉及上述债权的任何变动均须经四川简州空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后方能生效。请贵方依法依约主动履行一切义务,确保债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四、本通知书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特此通知。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简州空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受人)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