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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余明与你单位四川中润信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劳人仲案〔2024〕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下费用:1、停工留薪期待遇47600.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0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108.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180.00元;5、劳动能力鉴定费300.00元;6、护理费28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34068.00元,扣除已支付的9000.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2506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零陆拾捌元整)。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石棉县水文路1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