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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巧、杨霞与你单位工资纠纷一案(宝劳人仲案〔2024〕103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
本委定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9:30在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穆坪镇夹金山路1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