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龙 周海容)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挂靠用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王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挂靠公司汽车代管合同》,自带车辆进入该公司从事运输工作。然而,在一次运输途中,王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物流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虽然王某与该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王某并非被挂靠单位聘请的驾驶员,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该公司对王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挂靠用工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挂靠关系中,实际车主往往无法与挂靠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难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同时,挂靠单位也可能因被挂靠者的违法行为而承担其他纠纷的连带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选择用工方式,如确需采用挂靠形式,务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条款,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