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唐元海,身份证号:51062219******7518,于2018年4月16日在你单位任职期间受到事故伤害,2021年8月18日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武胜人社工认(2021)037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我中心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依法支付唐元海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六条的规定,我中心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4年10月11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085.00元(大写:玖万零捌拾伍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90085.00元(大写:玖万零捌拾伍元)存入我中心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递交或邮寄至我中心(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德源北路555号郫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8办公室)。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若你单位对我中心作出的追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名:成都市郫都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银行账号:22857101040018491 开户行:农行成都西区支行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87927981
成都市郫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