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号:成新人社处理告〔2024〕27号)
四川五甲工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对四川五甲工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文家周等9名员工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工资共计96773元(大写:玖万陆仟柒佰柒拾叁元整),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拟做出如下处理:责令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文家周等9名员工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工资共计96773元(大写:玖万陆仟柒佰柒拾叁元整),并向文家周等9名员工加付50%赔偿金,其中文家周4677元、石含娟3050.5元、黄玲3638.5元、董艳林1959元、廖蓉9516元、兰岩2152.5元、代德培15145.5元、陈玺6776元、李倩147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何志斌联系电话:028-89397263单位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清源路90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