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鑫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近日,芦山县法院在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中,以明确责任划分为出发点,厘清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平衡了消费者与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7日,原告王某之妻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某越野俱乐部出售的刺激越野项目,并于当日下午到店使用,驾驶前,王某在越野俱乐部经营场地内自行购买了意外健康保险。后王某(未佩戴头盔)驾驶越野摩托车搭乘其妻在通过一坡道时因越野摩托车在坡道上往后溜车,导致越野摩托车后翻在地,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前后支出医疗费6933.08元,并且为处理面部疤痕支出5940元。同时,保险公司向王某理赔了6726.22元。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该越野俱乐部称,王某在驾驶前签署了安全事故免责责任书,且系王某操作不当才引发事故,俱乐部的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措施,因此不认可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越野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作为盈利性专业场地的经营者,应该预见该类项目及设施所存在的风险,应从专业角度尽到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保护的疏忽亦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越野俱乐部承担70%的责任,赔付王某医疗费9011.16元。
法官说法
户外体验项目的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在自身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范围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为参加活动所购买的意外保险,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消费者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理赔,而消费者与经营场所之间系侵权关系,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获得的保险赔付并不能够成为减轻经营场所侵权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