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经法院审理,酌情确定员工杨某承担损失5万元。
据悉,杨某原系成都某航空科技股份公司员工,在加工零件时因犯经验主义错误导致零件报废,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随即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即18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会以扣发工资的形式赔偿而非直接赔偿,但是本案出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杨某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杨某仅是一名普通员工,其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同时,出现质量问题也非其本意;其生产的产品及劳动成果产生的效益均属于用人单位;另外,用人单位对产品生产过程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故酌情确定杨某承担损失5万元。
大邑县法院法官特别提醒,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努力提升自我职业道德修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岗位责任,督促劳动者安全合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