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4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共32条。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此前在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
此次修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充实总则部分规定。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修正草案还完善了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
贯彻党中央关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修正草案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修正草案还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与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明确代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还完善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及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