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社责决字【2024】第(11)号
四川德正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4月2日,你单位员工谢修华(身份证号:51292519******1719)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经调查核实认定:
一、2016年11月18日,谢修华发生工伤事故;2018年6月19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18年9月12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玖级。
二、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谢修华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依法支付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谢修华申请,我局已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16日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6962.50元(大写:柒万陆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
三、2024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限期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成武社限通字【2024】第(11)号),你单位仍未履行偿还义务。
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偿还我局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76962.50元(大写:柒万陆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并书面或电话报送偿还情况及相关证明。
二、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进行追偿。
偿还方式:
1、现场办理:
办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7号或8号窗口
2、线上办理:
网上银行偿还途径(转账成功后请电话告知,联系电话:028-83168810)
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账号:1000040007952268
开户银行名称:成都农商银行武侯支行
备注:付款单位姓名+偿还谢修华员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等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