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公开宣判董某某、朱某某等12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等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设立制假窝点,生产多款假冒茅台酒,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939650元。
被告人董某某作为经销商,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进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白酒,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告人董某某销售假酒金额9万余元。董某某后销售给其下线被告人王某贤、王某松、倪某、罗大平(另案处理)等人,董某某销售金额2394040元。被告人王某贤、王某松、倪某将假冒茅台酒又销售他人,销售金额分别为432582元、158400元、140800元。2019年以来,被告人马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的茅台酒后销售,销售金额407825元。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非法生产带有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纸箱,并销售给朱某某,销售金额达204415元。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假冒茅台酒纸箱、林某某处购买茅台酒包材(芯片、物流码、胶带、扎带),除开自己用于包装白酒销售,还将假冒茅台酒包材销售给马某某、李某、马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683412元。2021年以来,马某某、李某销售假冒的茅台酒包材等商标标识,销售金额396134元。202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销售假冒茅台酒纸箱及物流码、芯片等包材。其间,被告人刘某明知马某销售假冒茅台酒相关物品的情况下,帮助其进行销售工作。马某销售非法制造的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4005956元,其中,刘某帮助销售金额3322211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董某某、朱某某等12人被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相应刑罚。其中,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7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35万元;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8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本案是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供、销”全链条违法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马某、刘某设立制假窝点,生产假冒茅台白酒,处于犯罪上游。董某某、彭某某作为经销商购进大批侵权白酒转售他人,处于犯罪中游。王某贤、王某松、董某、倪某作为终端销售商处于犯罪下游,直接向广大消费者销售侵权白酒。
本案犯罪环节多,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地域广,犯罪数额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坚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对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进一步限制和降低再犯罪可能性,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