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住户在小区内搭乘电动自行车回家时,被同小区另一住户所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后摔下车受伤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法官耐心调解,分析案件事实,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宋某和文某系同小区的住户。一日,宋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途中迎面遇到一手拿棍子一手牵着一只大型犬的文某,双方在相遇时,文某所牵犬只突然向宋某扑过去,导致宋某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后文某陪同宋某到医院就诊,多次就诊后仍未恢复,宋某遂到四川省骨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后因与文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某赔偿损失。
经法官解释,双方均认识到各自都有不恰当的行为。宋某明白了小区内道路应当步行,电动自行车应当推行,自己本身已是69岁的年龄,不应该违反相关规定搭乘电动车;文某也认识到不应违反规定在人员密集的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并在人流量较大的时间带犬只出门。经法院调解,文某表示愿意赔偿宋某11500元,宋某表示同意。
法官说法
文明出行,注意道路安全,是每一位居民应当遵守的规则,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负责。同时,文明养犬,管理好饲养的犬只,是每一名宠物犬主都应遵守的准则;宠物犬主一定要牢记不要饲养禁养犬只,遛狗时牵狗绳。如果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