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永丰县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李先生在酒吧醉酒后,扫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导致死亡。因与共享单车企业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先生的家属将共享单车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
原告诉称,李先生骑行被告所有的共享电动车回家时不慎碰撞人行道台阶摔倒,由于被告有偿提供的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导致李先生头部严重受伤致死,共享单车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共享单车企业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系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尽注意观察义务、确保行车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强制要求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车配备安全头盔,同时,涉案电动车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晓法律法规规定醉酒后不能骑行电动车,且死者在使用共享电动车前,自愿签订《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中亦明确告知不得醉酒骑行,但其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仍骑行电动车,并在骑行过程中因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事故的原因系死者醉酒驾驶电动车而又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电动车是否配备安全头盔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原告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人民法院报 郑美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