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书琴与四川美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荣劳人仲案〔2024〕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四川美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吴书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共计52900.71元。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四楼,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