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德奥锦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为你单位职工余雪萍开设个人账户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4年7月25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3〕2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公积金罚先〔2024〕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