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蔡依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你换新手机了呀。真豪气啊,这新手机说换就换”“我在网上租的,一个月就几百块钱”……智能手机更新换代较快且价格较高,为迎合消费需求,手机租赁网络平台应运而生。可是,租赁手机真的没有风险吗?近日,岳池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租赁手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3月,柳某通过某平台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了价值14850元的iPhone15 pro max 一部,并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前6个月柳某向该公司每月支付1875元,后6个月每月支付600元,分12期付完。同时约定:若租赁方逾期支付,租赁服务关系将自动转变为买卖合同关系。
柳某在向该公司支付了2期租金(3750元)后,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某公司遂向柳某主张支付买断款9900元(买断款=买断价-已支付租金-其他费用)。经多次催告,柳某仍未按照合同支付买断款9900元,该公司遂将柳某诉至法院。
柳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柳某分2期支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共计6500元,今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
每月支付少量金额就能用上价格昂贵的新手机或者购买难度大的“紧俏货”,看似“美好”的手机租赁行为背后,暗藏法律风险。一旦无力偿还债务,达成一定情形时,租赁人将会面临承担支付买断款的法律后果。
年轻群体消费不应盲目,应考虑个人经济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而陷入债务纠纷,让超前消费成为“超钱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