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诚中恒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治国、叶清华:
根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成都卡索尔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已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年乐商银眉分借字第198号)项下对成都精诚中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成都卡索尔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的贷款本息、诉讼相关费用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成都卡索尔贸易有限公司履行贷款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成都卡索尔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