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卡:
本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作出依法无偿收回阿坝县南安新区(J-06-02)地块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因通过你预留的住所等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无法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阿县自然资决定〔2024〕1号)送达至你处,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阿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阿坝镇德吉路12号)领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阿坝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