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沈某某因金融贷款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催收无果,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沈某某仍未还款,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自流井区法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沈某某在法院已有执行案件,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终本处理。自流井区法院与该银行确认沈某某无其他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后,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待发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
什么是“预查废”?据自流井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信用卡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无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金融不良资产核销。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纠纷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