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实习生 胡亦可)男子因被他人举报,后被法院判处贪污罪获刑10年,从而对自己认为的举报人怀恨在心。出狱后,男子得知“举报人”有一笔赔偿款,便上门对其滋扰、威胁,并胁迫其转款。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该起敲诈勒索案件,最终,该男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发还被害人。
2000年9月,周某因犯贪污罪被都江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周某一直认为是因张某良举报,才导致自己锒铛入狱。出狱后,周某一直怀恨在心。2022年8月,周某得知了张某良有一笔80万元的拆迁赔偿款,便找到张某良要求给自己20万元,并在微信中以胁迫方式成功索取了张某良3万元。之后,周某仍不断滋扰和威胁张某良,意图迫使其在2023年7月前将剩余17万元全部支付,否则就要到张某良家中要钱。张某良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后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移送至都江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74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端要求张某良给付20万元,并且其在微信中以威胁方式成功索取被害人张某良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