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卫国、袁虹:
根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与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已将其依法享有的由【(2021)川1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的贷款本息、诉讼相关费用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贷款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
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