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输了官司又怎样,我不还钱还不是拿我没办法?”近日,面对被执行人嚣张气焰,成都市温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被执行公司及实际负责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6月,成都中院就沈阳某机械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沈阳某机械公司退还四川某建设公司设备款30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判决生效后,沈阳某机械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四川某建设公司向温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阳某机械公司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导致温江区法院不能掌握沈阳某机械公司的实际财产状况,无法执行民事判决。
温江区检察院以沈阳某机械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温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温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沈阳某机械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沈阳某机械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8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下一步,温江区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