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月亮女儿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弋):
本委受理李霞诉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西市劳人仲案〔2024〕2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西昌月亮女儿酒店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霞支付工资等共计3532元(大写金额:叁仟伍佰叁拾贰元整)。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西昌市风情园路5号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到,本裁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