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盟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峰):
本委受理的唐丹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遂船劳人仲案〔2024〕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4日至5月3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6605.9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600元,共计19205.9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