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近日,邛崃市法院联合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街道等部门,开展一场强制腾退专项行动,对谢某非法占用被查封建筑物开设的经营性场所予以强制腾退。
邛崃市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商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附着物。案外人谢某因与该商业发展公司存在经济纠纷,遂私自利用建设工程基坑,非法在被法院查封的场所开设经营性鱼塘。该鱼塘未经许可设立,也没有相应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邛崃市法院在获悉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张贴执行公告,并向案外人谢某释法明理,引导其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谢某并未依法退出该场地。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排除安全隐患,邛崃市法院决定,对案外人谢某非法在被法院查封的场地开设的垂钓场所予以强制腾退。
在邛崃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道等部门全力配合下,邛崃市法院依法关闭了案外人谢某开设的垂钓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谢某处置了相应财物。目前,强制腾退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