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综执劳罚告字[2024]34号成都尔东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成都尔东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自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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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