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小到一桌热腾腾的饭菜、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大到对子女的抚养、老人的照料,日常生活中琐碎而繁杂的各种家务劳动,是维系家庭正常运转的基础。近年来,多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传递了一个鲜明信号:家务劳动的价值正在被“看见”。然而,邛崃市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女方提出的1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又是怎么回事?
离婚
女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金
2010年5月,植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当年10月,植某生下二人的婚生子王某凡。由于年龄差距较大,双方近年来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威胁植某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植某曾向邛崃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着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双方于2023年3月开始分居。2023年5月,植某向邛崃市法院起诉离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保持分居状态。
今年3月,植某再次向邛崃市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凡由自己抚养,王某每月向植某支付王某凡的生活费1000元,王某凡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辆奥迪轿车归植某所有,同时判决王某向植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15万元。
判决
15万元补偿金诉讼请求被驳回
近日,邛崃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植某表示,双方结婚以来,自己对抚育孩子、照料家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其中,2018年至2023年初,因王某收入微薄,自己承担了几乎家中所有开 销,所以,王某应支付自己补偿金15万元。
王某辩称,一直以来,双方感情都很融洽,出现感情危机的原因系植某父母嫌贫爱富,从中作梗,自己也愿意给予植某更多宽容和理解,消除误会。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双方关系不睦,严重影响了王某凡的心理健康。今年1月和4月,王某凡先后两次被送往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显示,王某凡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凡出院后,于3月开始到成都某封闭式素质教育学校读书。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近日判决准予原告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王某凡由植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王某自2024年6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王某凡生活费8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王某凡的教育费、医疗费自2024年6月起由双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至王某凡独立生活时止;植某支付王某奥迪车辆补偿款2.5万元;驳回原告植某关于15万元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植某、王某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女方未举证负担较多义务
为什么植某要求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庭审中,植某明确其主张的补偿金15万元由家务补偿和王某损害自己父母家具的损害赔偿两部分构成。由于植某主张的王某损害植某父母家具的损害赔偿系另一法律事实,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植某的父母可另案提起诉讼处理。对植某主张的家务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植某在2018年至2020年间从事服装、餐饮生意,在照顾子女、辅导子女作业上王某付出较多,经济上植某付出较多;且植某并非全职太太,双方均对家庭有所付出。在目前王某患病的情况下,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对植某主张的家务补偿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离婚时在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说明家务劳动正在被赋予“价值”。但如何去认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价值”为多少,是目前审理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但家务劳动是一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部分,也是家庭内部的事,鲜为外人知,在家庭和睦的情况下,也很少有人会将平时的家务劳动以证据形式固定下来,即使法官内心确信,因当事人举证难其诉求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自由裁量。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劳动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另一方的收入水平等都是为家务劳动“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在审理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无法提供。本案中,植某主张家务补偿,但其并非全职太太,亦并未提举证据证明其在家庭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是单方面陈述因其做生意对家庭的经济补贴更多,因此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家务补偿,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支付补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