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彦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20日,原告闫某在被告天全县某商行购买了2根热狗肠(价款合计3元)和香烟等其他商品,金额共计30元。后闫某以所购买的热狗肠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给予了该商行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没收销毁剩余超过保质期的玉米热狗肠5根和香辣热狗肠3根的行政处罚。
此案本该案结事了,不曾想今年4月24日,闫某将天全县某商行起诉至天全县法院,要求该商行退还其购货款30元,并赔偿1000元。法院受理后查明,今年1月至4月,闫某先后以购买了过期食品为由,分别在成都、遂宁、内江、乐山等地对商家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惩罚性赔偿。
天全县法院认为,闫某短时间内陆续以购买了过期食品为由在成都、遂宁、内江、乐山等地对商家提起诉讼,上述长期、多次的行为可认定其系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要赔偿。本案中,闫某在明知热狗肠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其真实目的是牟取1000元赔偿,而不是出于一般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综合闫某的其他涉诉情况,其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的“碰瓷式”维权,法院遂依法驳回闫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