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综执劳罚决字〔2024〕21号
四川天元顺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因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天元顺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政处罚人民币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四川天元顺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账号:0212 0203 0120 0100 11093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联系电话:028-87036759)
行政执法机关代码:010433008罚没收入项目代码:999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