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我们拿到辛苦钱!”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通过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成功审结一起破产清算案件,帮助3名债权人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2016年6月,4名90后青年人合伙创业,分别出资注册成立宜宾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演出经纪服务等。
因对市场行情不了解,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于2018年4月起停止经营,差欠员工黄某、蒋某某、龚某工资共计67920元。
“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人找不到,辛苦钱也要不回来,只有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因徐某某下落不明,蒋某某等3人向法院申请对宜宾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文化公司”)破产清算。翠屏区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受理,经宜宾中院摇号选定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为某某文化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经过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调查,发现某某文化公司除了债务外,没有可供清偿的资产,属于典型的“无产可破”,也未能找到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具体下落。随后,破产管理人详细审查了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4名股东认缴,但实际上并未缴纳。
2023年5月,翠屏区法院召开某某文化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本案共有3名职工债权人,债权金额为67920元。2023年7月,确认某某文化公司无产可破后,破产管理人向翠屏区法院申请裁定宣告某某文化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翠屏区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某某文化公司破产,同时终结破产程序。随后,在法院指导下,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启动了追收股东未缴出资程序,以某某文化公司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4名股东缴纳未缴的出资款项。
诉讼过程中,该公司4名股东均未出庭参加庭审,翠屏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2023年12月,法院判决4名股东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各自应缴出资共计100万元。判决生效后,4名股东未按时履行判决。此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4名股东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4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不是我们不履行,确实是没有收入。请宽限一些时间,我们想办法筹钱。”因出行、消费等受到限制,其中3名股东与法院和管理人取得联系。经查,某某文化公司停止经营后,除徐某某下落不明外,其余3名股东各自务工谋生,目前生活经济状况较为困难。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3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尽力筹集资金。
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确认股东的态度后,积极同3名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股东的情况我们知道了,我们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只要他们认账拿钱,少点也可以。”债权人纷纷表示,愿意下调部分债权金额,希望能一次性给付。此后,3名股东缴纳了筹集到的4万元资金。
“本以为这个钱肯定是没有希望了,没想到法官‘无中生有’,帮我们拿到了大部分工资,我们很满意。”今年5月6日,在法院的指导和见证下,破产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将追缴到的资金按3名债权人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并以某某文化公司的名义与3名债权人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至此,该案顺利了结。
法官说法
该案的成功办结,不仅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出清“僵尸企业”,还从源头上防止了一案结而多案生,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同时,提醒所有潜在的企业股东,投资有风险,法律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有严格规定,既然决定参股就要承当相应责任,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面临法律的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彭屏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