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原协议甲方,增加伪造协议内容,检察机关却认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近日,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及刑事追诉标准主题),简阳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入选。
董事长篡改协议后起诉
2018年3月8日,四川资阳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某为扩大公司经营项目,引种柑橘树,经中间人介绍,与贺某等4名农户就购买6.3万株柑橘苗事宜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员工钟某以个人名义与上述农户分别签订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株柑橘苗5元钱的标准计算)”。3月9日,杨某安排钟某通过公司账户使用公司资金,按照每株1元钱的标准向上述农户支付预付款6.3万元。后因中间人死亡,其原承诺的由农户负责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迟迟未果,直至2018年6月30日履约期满,该协议仍未实际履行,柑橘苗未移挖。
因柑橘苗市场价格持续下降,且公司资金短缺,2020年初,杨某向贺某等提出退还预付款6.3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将原协议甲方由“钟某”改为“四川资阳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植物检疫证书”为交付标准,伪造“如不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有权解除协议”以及“已收取的定金、柑橘苗款、其他任何款项应全额返还”等内容,于2020年9月23日向简阳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协议”“返还购苗款6.3万元及资金占有利息”“支付违约金2.52万元”。法院两次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未实际主张违约金问题。后因贺某等农户向法庭提交了原始协议,致使杨某篡改协议的行为被发现。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协议与原始协议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20年11月8日将线索移送简阳市公安局。
为何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简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3月22日对杨某刑事拘留,4月2日以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简阳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简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农户协商并支付预付款,柑橘苗的购买方名为钟某实为公司,贺某等农户对此是明知和认可的。因此,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与农户协商退还预付款未果,是属于发生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民事纠纷,农户对此也是明知和认可的;杨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协议履约人等行为,但主观上是为能够有权起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021年4月9日,简阳市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捕理由说明书,阐释了不批捕的理由。同日,杨某被释放。
2021年4月14日,简阳市公安局认为杨某篡改民事合同主体,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并致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妨害正常司法秩序,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有错误,向简阳市检察院提出复议。 (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