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执履催〔2024〕第13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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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都执罚字〔2023〕13001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3284343.09元(大写:叁佰贰拾捌万肆仟叁佰肆拾叁元零玖分);
(2)缴纳罚款人民币137343.36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叁角陆分)。
共计人民币3421686.45元(大写:叁佰肆拾贰万壹仟陆佰捌拾陆元肆角伍分)。
缴款方式:按规定程序将罚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交款方式为:登录银行账号后,搜索“非税 收 入 缴 款 ”,输 入 缴 款 编 码“51011424000022918767”并进行交款(具体信息查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法规科 电话:028-83010075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学院东路1498号(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