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为“擦边球”付出代价“泸牌老窖”赔偿260万元
一边是“瀘州老窖”,另一边是“瀘牌老窖”,同在长江畔,共饮一江水,两家泸州酒企却因商标起了纷争。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服务保障我省构筑世界级优质白酒产业集群,2023年4月23日,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泸牌老窖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兰艾生物科技公司、孔昆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商标协会、中国白酒金三角协会的相关领导,以及川酒企业代表现场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泸州老窖”告“泸牌老窖”侵权
“泸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2021年起,泸州老窖公司发现兰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销售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9款白酒产品均在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及“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5款白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泸州中院提起诉讼。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孔昆朋在9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艾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泸牌老窖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泸牌老窖”赔偿260万元
省高院审理认为,泸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泸牌老窖公司在被诉9款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9款产品上使用的“泸牌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比对,均由四个字组成,其中“老窖”和“泸”字均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字形近似的繁体,呼叫、文字构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酒类,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亦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泸牌老窖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系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系列酒之一,其酒瓶总体造形为方瓶、圆底、两侧有麦穗,该包装自20世纪80年代使用至今,2018年7月3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经过泸州老窖公司多年的宣传使用及广告投入,具有显著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泸牌老窖公司的泸牌老窖团结酒、喜庆酒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装、装潢及其外观设计专利。泸牌老窖公司生产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原浆酒、喜庆酒、特曲80”5款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泸牌老窖公司明知涉案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其在申请“瀘牌”等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规模较大,侵权恶意较为明显。一审法院结合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差旅、公证、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事实,依法确定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并无不当。据此,省高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赔偿500余万元!川陕三酒企为商标侵权买单
“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外包装,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曾获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22年,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在多家店铺中发现由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生产、销售的外包装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立体商标近似的“N15”“UUUUU佳藏”白酒在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覆盖多个网络平台。泸州老窖公司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后,侵权白酒仍在继续销售。当年,泸州老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泸州中院审理认为,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立体商标近似的酒盒、酒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法院由此判决按照赔偿基数的4倍进行赔偿,合计500余万元。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这一有利法则,全面阐述了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要件;充分利用了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妨碍制度,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综合认定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当的倍数,是至今四川省内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例,对在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引领作用。同时,该案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使潜在侵权者敬畏知止,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及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
案例三
真瓶装假冒酒四人领刑
2022年8月以来,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涛购买制假工具和其他所需制假材料,或采用将从被告人李某龙处购买的正品国窖1573酒、剑南春酒进行拆分,按件支付费用给李某龙,留下正品酒原包材,将无外包装盒的瓶装体正品酒销售给李某龙,再用留下的原包材包装;或采用在正品贵州茅台酒瓶体上隐蔽钻孔,将瓶中原液抽出,灌入其他价格便宜的酒,再用原包材包装;或采用热水烫瓶盖,将正品茅台王子酒的瓶盖拔下,将瓶中原液倒出,灌入其他价格便宜的酒,再用原包材包装;或采用购买五粮液回收包材包装的方式,在其制假场所制作了大量假冒国窖1573酒、假冒剑南春酒、假冒贵州茅台酒、假冒茅台王子酒、假冒五粮液酒,并将制作好的假冒酒销售牟利。
被告人侯某印、孙某亚明知被告人王某涛实施上述假冒行为,仍接受王某涛雇请,帮其制作大量假冒酒,被告人李某龙明知王某涛采用前述方式制作假冒酒,仍向王某涛提供正品国窖1573酒、剑南春酒,并回收无外包装盒的瓶装体正品酒及按件收取留下的原包材费用。2023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从王某涛的制假场所及经营的店铺内查扣大量假冒酒、制作材料和制假工具。根据认定价格,查扣的假冒酒共计价值64万余元。
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龙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产品的情况下,购入大量的假冒酒用于销售,销售金额达9.76万元。2023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从李某龙处查扣大量假冒国窖1573酒、假冒剑南春酒,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货值金额9660元。
2023年,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涛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江阳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涛等三人1年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龙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涛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被查扣的光瓶酒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根据法律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本案对于被查扣的假冒贵州茅台光瓶酒,在充分考虑该部分酒成品酒品牌价值的基础上,以该部分酒成品酒的认定价格为基数,按照70%的比例确定该部分假冒酒价值。本案的处理,准确认定了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光瓶酒的价值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名优酒企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依法严厉打击制作、销售假酒的行为,既净化了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名优酒企,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