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文姬 唐媛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双方合伙经营产生分歧,一方不仅电话骚扰对方,还在公共场合公开辱骂并散布不实言论……近日,金堂县法院成功化解该起名誉权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骚扰一方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且该道歉信息必须保留1个月!
前些年,郑某与林某某合伙经营酒店生意,经营过程中双方就经营相关事项产生分歧,由于林某某对合作伙伴的极度不满,便从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长期对郑某进行电话骚扰,并在公共场合公开辱骂且散布不实言论,这一行为侵犯了郑某的生活安宁,也对其造成精神困扰。忍无可忍的郑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以林某某侵害自己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承办法官通过审理发现,二人系朋友关系,因合伙产生了经济纠纷,若对本案进行判决,双方关系将产生难以修复的裂痕。法官悉心听取双方诉求,告知合伙纠纷可以采取另外途径解决,若为一时泄愤,发布不当言论或侮辱他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耐心开解,林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与郑某达成协议:林某某当庭向郑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该道歉信息必须保留1个月,同时承担了郑某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最终,一起朋友之间的矛盾纠纷在法院调解下圆满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采取发布不当言论或侮辱他人的解决办法,轻则会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