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02号
新都区大丰耀成绗缝加工厂:
你单位职工王小兰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7]09-282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王小兰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866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664.98元。故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局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派员持《授权委托书》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28-83977853。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