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市法院对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公正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做出了罚款决定,依法惩治虚假陈述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3月26日,徐某与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欠付劳务款金额存在重大分歧,钟某提出徐某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存在篡改情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强调,法庭审理中,当事人需如实陈述,虚假陈述经查证属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坚持自己所述属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休庭后立即到简阳市司法局调取人民调解协议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等证据。经比对,原告徐某提供的两份证据均被篡改,载明的欠付劳务费金额由“4500元”篡改为“14500元”。面对法官的询问及证据原件,徐某对其篡改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供认不讳。因徐某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案件正常审理和司法秩序,承办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原告徐某罚款1万元。同时,承办法官对被告钟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并严肃告知其恶意拖欠劳务费的法律后果,钟某当庭向徐某支付了劳务费及诉讼费。
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追悔莫及地表示:“法官,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这个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从内心接受批评和处罚。同时,也感谢法院为我追回了拖欠几年的劳务工资,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法官说法证据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篡改证据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严重妨害案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根据案件真实情况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在诉讼中搞“小动作”,终究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