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不费吹灰之力便能月入千元。此等“赚钱”的好事,让不少人心动,殊不知这样的“生财之道”已经触犯了法律。
2023年12月,邓某某了解到提供银行卡转账赌博资金1万元可以获得1000元的好处费,随即介绍谢某某提供银行卡转账“赚钱”。谢某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下,仍经邓某某介绍提供其实名认证的2张银行卡接收了赌博资金(实为诈骗资金)2.5万元。后谢某某通过银行ATM机和人工窗口取现2.5万元,并将2.25万元交由犯罪分子,谢某某获利2500元。
邓某某、谢某某提供银行卡收取被诈骗资金行为被邻水县公安机关查获。今年3月25日,邻水县法院判决邓某某、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特别提醒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近年来,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情形越来越多,这些犯罪需要相应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租、借、买他人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业务。请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将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陈建 申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