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徐婷婷)近日,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司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涉企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推动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公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向法院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司律师本人持有的《律师工作证》。当公司律师所持有的《律师工作证》载明的工作单位与所代理当事人不一致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交集团企业关于建立公司律师统筹管理使用制度的有效文件,且该有效文件中需载明集团企业关于公司律师统筹管理使用的企业范围清单;公司律师所持有的《律师工作证》载明的工作单位需向法院出具同意或者指派该公司律师参与本次诉讼的公函。
《意见》明确,公司律师按照当事人的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问、质证、辩论、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院(庭)等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意见》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发现公司律师存在以律师身份代理其执业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