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玉杰)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启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龙年泸州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胡某、蒋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蒋某等三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胡某1、胡某2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35号开办了一家火锅店。为提高经营收入,3人将该火锅店内客人食用后的锅底废油集中进行回油熬制,用于配置新的火锅底料,并在店内进行经营。自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试营业期间,锅底销售金额为2156元。2022年11月14日12时许,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红星派出所民警联合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胡某2正在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废油进行回收,熬制火锅底料。蒋某、胡某1于次日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等3人在餐饮经营过程中回收、熬制餐厨废弃油脂提炼制作火锅油并提供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量刑情节,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胡某1、胡某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判决3名被告按照销售有毒、有害火锅底料价款的10倍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