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对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王树江带来了一份关于推进重大自然灾害专门保险立法的建议,认为要形成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多主体、多层次、立体化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确保风险合理分担和有效管理。
由于重大自然灾害本身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和社会应对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因素介入,灾区往往产生大量特殊的社会矛盾纠纷,带来涉灾涉法难题,形成对人民法院的严峻考验、对社会治理产生巨大冲击。王树江分析,以四川为例,曾先后发生过汶川8.0级地震、芦山7.0级地震,针对两次地震后受灾影响区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看,地震因素的介入带来大量社会纠纷,直接反映在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上,“汶川地震发生后的半年内,四川三级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类案件增幅为26.59%。其中,民事案件收结案数与增长数值最大。”
就目前现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政府为救灾和灾后重建承担了无限责任。“重大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严重性、全局性使得公共财政灾后救助的反应速度和资金渠道面临巨大压力。”王树江说,相比之下,重大自然灾害政策性保险作为灾前融资方式,有助于降低政府的金融风险敞口,在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时为政府预算减少潜在负担。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已开展了一系列诸如地震巨灾财政指数保险、自然灾害城乡住房保险试点。王树江注意到,与此同时,受基层财力所限,试点规模迟迟难以扩大,保险公司也缺乏动力完善产品,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补偿能力不够等问题。
综上分析,王树江建议加强重大自然灾害专门保险立法,形成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多主体、多层次、立体化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确保风险合理分担和有效管理。具体而言,有三条建议。一是完善专门保险立法,在充分评估各地区、各类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风险后,尽快出台《自然灾害保险条例》。二是建立涉灾保险基金,在灾害多发高发地区设立涉灾保险基金,作为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补充保障。三是科学设计赔付流程,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基金按照“最高赔付限额”进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最后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
“自然灾害虽难以避免,但通过完善的保险制度可以显著减轻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通过立法完善保险制度,可有效分散和化解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减少灾后侵权、合同、保险等领域的非常态纠纷,降低政府涉灾支出波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王树江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