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执前和解中心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加大对民生案件的督促力度,成功督促两起涉民生案件自动履行。下一步,该院将深度治理衍生案件,悉心守护微小民生,减轻群众执行诉累。
一起案件中,骆某某为装修新房,向某材料经营部购买地暖材料。安装过程中,骆某某发现地暖材料并非双方约定的品牌,申请退款但遭到某材料经营部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某材料经营部向骆某某全额退款。但履行期届满后,某材料经营部仍未退款,于是,骆某某来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执前和解中心申请执前督促。
督调员了解案情后,向某材料经营部电子送达《执前督促和解通知书》,并电话了解未按时履行义务的原因。某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表示对于退款无异议,但认为骆某某应当先将已安装材料拆除并运回剩余物料,而后其再进行退款。骆某某则认为,某材料经营部系过错方,材料拆除和物料运回义务应由其承担,否则将就材料拆除和物料运回事宜提起诉讼。
为尽快化解纠纷,减少衍生诉讼,督调员决定前往装修现场作进一步调解。调解过程中,督调员再次听取两方意见,向某材料经营部阐明违约责任范围的规定,同时劝说骆某某为加快装修进程需理性维权。通过现场督调,某材料经营部当日安排工作人员开展拆除工作并将物料运回,骆某某最终同意免除迟延履行利息,某材料经营部当场向骆某某退还货款,履行了判决义务。
另一起案件中,蒋某某原为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离职后该公司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蒋某某重新求职遭拒。蒋某某经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蒋某某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损失,但履行期届满后某科技公司仍未履行,于是,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引导,蒋某某同意案件在执前先行督促。
督调员了解到,某科技公司认为,蒋某某曾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申请仲裁,且其已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蒋某某当时便承诺不再起诉,蒋某某如今再次起诉,违反了先前承诺,属于重复起诉。督调员耐心向某科技公司释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讲解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离职后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予保障,同时也说明了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最终,某科技公司向蒋某某支付赔偿款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