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04号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夏先永(身份证号:513021********3130)于2014年5月22日因工受伤死亡,于2014年8月26日认定为工伤(亡)。经核实,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夏先永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夏先永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现因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夏先永工伤保险待遇,经其申请,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核定夏先永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共计:492920元,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先行支付。经我局多次催告,你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我局已先行支付的夏先永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偿还我局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492920元(大写:肆拾玖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逾期未偿还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你单位须承担因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按照社保基金同期银行存款优惠利率计算。
偿还款项划入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划入银行:建行高新支行,划入账号:51001406137050420692。
若你单位对我局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等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