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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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跃(513022198410186053):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806号原告石函静与被告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4日利息为9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游强: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1458号原告向前鑫与被告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50.6元以77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11月21日,最终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金秋湖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谢家元: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253号原告陈永刚与被告谢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要求被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资金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4月22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雷华东: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250号原告张春英与被告雷华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被告离婚;2.次子雷斯诚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雷斯诚年满十八周岁,期间若产生大额医疗费和学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补正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4月22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成都华博泽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3民初126号原告刘永友诉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华博泽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晟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7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代书费、调查取证费共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执3732号
四川省蓉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屈志勇、李桂林、刘军:本院在执行宜宾众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方天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众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李定友、徐优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定友、徐优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27.9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3年8月3日利息共计18587.29元;自2023年8月4日起,按本案《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42元,由被告李定友、徐优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