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购买3000多公斤的“歪”鸡精、假冒“莎麦”鸡精商标包装袋(箱),两名男子借此开启销售假鸡精的不法勾当,日前,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两名男子均获刑。
2022年5月,李某某租赁巫某某位于金堂县高板街道某社区的民房后,购买了3000多公斤的鸡精、“莎麦”鸡精注册商标包装袋(箱)及相应封装设备,准备假冒“莎麦”鸡精进行销售。
2022年10月左右,贺某某受李某某邀约参与鸡精称量、装袋和封口等工序。但这样的买卖进行了不到一个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便查获了该处生产场所。
经检验,二人生产的鸡精均未达到行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金堂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之后,李某某、贺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不合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的行为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但二人行为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知识产权,同时侵犯两个法益,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依法经营是每个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两名被告人投机取巧、挑战法律底线、妄想摘取品牌企业的“胜利果实”,其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对下游商家、品牌企业的信心降低,侵犯了相关商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坚决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此次法院在罚金刑上予以从重处理,切实“打财断血”,从源头切断类似被告人的行为,起到震慑与教育宣传作用,以法治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与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刑法》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