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林贞茹)被原单位辞退 7年后才知权益受损,她愤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自己失业保险金、失业经济补偿、滞纳金等。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因已过仲裁时效,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龚某在邛崃市某中学从事宿舍管理员工作,每月工资由该学校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17年6月底,由于学校裁员,龚某被学校负责人要求离职。2023年4月,龚某无意间阅读了邛崃市人社局公众号上的相关普法信息后,才得知多年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便于2023年8月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中学赔偿自己失业保险金、失业经济补偿、滞纳金、银行账单打印费等各项费用共8759元。仲裁委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对龚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仲裁委的仲裁裁决,龚某随后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某中学负责人表示,认可仲裁裁决内容,但仲裁已过时效;同时,原告龚某为学校临时聘用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正式员工。龚某则表示,自己是2023年4月查阅邛崃人社局公众号相关信息时才得知权益受损,认为自己的主张未过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告最晚应当在2018年9月1日前主张权利。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其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失业经济补偿等费用,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