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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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梓呈(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522号原告威海市壹加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梓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熊梓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壹加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6798.26元,并支付以6798.26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二、驳回原告威海市壹加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7元,由被告熊梓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堂,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建设街25号4栋4单元7楼1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211号原告王玉梅与被告李堂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一、李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玉梅275000元及利息(以27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王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4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345元,由李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重庆凌云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24号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钢厂、重庆凌云工具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汇票金额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周玉芝: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581号原告张新明与被告周玉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张新明与被告周玉芝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新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晓兰(510722197007115969):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182号原告李抗美与被告张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0722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晓兰偿还原告李抗美借款40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研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618号原告王国辉与被告李研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研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国辉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由被告李研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国辉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4元,由被告李研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